Article 6
In force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电力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电力,及时处理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供电营业区内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售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与电力用户建立售电关系,依法开展售电业务。
供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