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14 articles
(2022年10月11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沙棘林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沙棘林和人工沙棘林。
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沙棘林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沙棘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沙棘林保护管理信息。
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沙棘林管护工作。
鼓励沙棘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沙棘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研究制定沙棘林保护年度实施计划;
(二)监督、检查、考核沙棘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沙棘林资源本底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对沙棘林的生长环境进行监测,开展抚育管理;对天然沙棘林进行封育管理,对古沙棘树进行专业鉴定、挂牌保护;
(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防火力量,完善防火设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六)加强沙棘林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加强管护人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
(八)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二)擅自采伐、移植、转让买卖沙棘林古树;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
(四)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五)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沙棘林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七)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沙棘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因沙棘林保护需要,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古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