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公交站牌及其服务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信号灯、人行横道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停车泊位、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

(五)各类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牌;

(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城市规划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志愿服务设施;

(八)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场所和零星农产品交易点;

(九)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