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宣扬"藏独"组织的标识、成员的图像、言论、活动以及通过书籍、漫画、音乐、影像、游戏、地图等其他形式宣扬分裂主义、支持分裂势力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分裂活动、恐怖活动、极端活动的;

(五)煽动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

(六)歪曲、诋毁西藏人权、文化、历史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状况,诋毁、抵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七)歪曲、诋毁国家民族政策、民族状况,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歪曲、诋毁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宗教状况、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或者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的;

(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十)制作、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十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