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7,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2年12月23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利用取(蓄、调)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的黄河水,包括从引黄渠道、大芦湖水库或者新城水库等取用的黄河水。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黄河水资源最大效益。
引黄供水应当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模式,提高黄河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黄河供水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配水会商、水量调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区县。黄河供水区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
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引水计划,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黄河供水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准确统计用水量,并建立台账。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黄河水资源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对非居民用水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累进收取水费,并将加价收费执行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申请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上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加强小麦、玉米等各类农作物节水抗旱品种选育、引进,推广测墒灌溉、保水剂应用、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洗浴、洗车、宾馆等行业应当安装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河道生态补水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公益宣传,对浪费黄河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