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需要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取水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由供水单位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其用水计划由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下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