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为特定用水,不得改变用途。
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有管辖权的黄河河务部门同意,按照黄河水量调度计划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补水协调和生态效果评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水经费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