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驶离,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