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营餐饮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拦网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养殖设施、工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