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