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

(三)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四)道路停车泊位处或者泊位影响范围内需要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五)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置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