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

(二)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区域;

(四)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其一点五米以内的路段;

(五)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和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