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一)新建独立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附属商业设施;

(二)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