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