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船舶和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以及压载水和沉积物等,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防疫管理要求进行接收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