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