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