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关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管理等规定,符合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没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现状、执法实际,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