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