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清洗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污水及其他污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排水、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技术规范,明确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所需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节水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