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景观照明规划划定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应当分别纳入市级、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启闭时间、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景观照明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应当遵守市级统一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