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景观照明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禁设区域。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景观照明规划划定的禁设区域设置景观照明。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其他区域内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