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浦东新区应当根据居民人口规模、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设置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居民户数为居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工作者。对于老龄社区、老旧小区等存在特殊情况的居民委员会,应当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政府开发的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为居民委员会配备。

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居民小组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社区工作者负责日常巡查走访、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