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