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动物饲养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交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动物饲养场因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或者动物疫病净化,需要自行集中处理病死动物的,经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相关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