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加强对流浪犬、猫管控和处置的指导和支持。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对流浪犬、猫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