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开办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境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符合海关的要求。
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通过建立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中心等方式,保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