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托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在办理备案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教育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