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用):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四)患有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的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的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患有前款第四项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