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在园在托期间的人身安全。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九十天。
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立即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鼓励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投保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