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并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托育机构应当在完成有关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变更与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