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巡查、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二)按照职责应当由上一级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三)按照职责应当由下一级河长或者下一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移交并督促下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对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处理,同级河长之间有职责争议或者由本级河长协调处理有困难的,应当逐级报告,由上一级河长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