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