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为社会公众户外活动提供下列配套服务设施:

(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施;

(二)母婴室、饮水点、无障碍设施、休憩座椅亭棚、照明充电、自行车租赁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停车便利化设施;

(四)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公益宣传设施;

(六)指示标牌设施;

(七)餐饮、零售等商业服务设施;

(八)户外球类、滑板、轮滑、攀岩和拓展运动,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健身相配套设施;

(九)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艺术品设施;

(十)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水上救助、公共安全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

(十一)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前款规定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利用滨水公共空间内的既有建筑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