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本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相应增长。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减少工资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