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普通程序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