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各级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二)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导致反复发生信访人到非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统筹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提出警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或者出现反弹,或者公众安全感低以及对政法部门工作满意度低的;
(七)需要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具有前款情形的,各级统筹协调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