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省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统筹协调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省统筹协调机构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本辖区的具体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领导干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奖励惩处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