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使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二)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