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养护和维修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与附属设施,建立养护和维修档案,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与管线单位共享安全监控管理数据,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配合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排查、排除可能影响管线安全和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管廊安全的危险情形;

(五)建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控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管线,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

(六)加强管廊安全保护宣传,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