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存体系和紧急调集、配送机制,优化物资品种、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力量和物资储备建设,为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水域、山岳、森林和隧道、大型桥梁、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新能源生产储存企业、特高压变电站等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特种装备。
支持消防装备研发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生产先进实用的消防装备,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