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

(五)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