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饲养犬只,禁止犬只进入:
(一)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但是因办理养犬登记、免疫接种而携犬进入的除外;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音乐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烈士陵园等纪念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但是其管理机构因护卫需要养犬的除外;
(五)室内候车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或者场所,但是其设置的犬只专门活动场所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占用公共楼道、通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