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包括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标准和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
重点管理区内逐步推行每户犬只数量限养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得携带危险犬只外出,但是因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且装入犬笼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