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有严重腐蚀、损伤等影响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二)超期未检验的;

(三)检验不合格的;

(四)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五)气瓶附件损坏、缺失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七)疑似改装、改造、翻新或者非法制造的;

(八)已明令淘汰或者禁止制造的;

(九)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

(十)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