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设施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等紧密衔接。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