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报送下列信息:

(一)经营管理者信息、停车设施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和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设施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停车设施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变更、停业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设置后二十日内将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