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游)园等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规划指标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已建成的上述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不足的,有条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设施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配建停车设施或者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增建停车位。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