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增建停车设施。支持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在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前提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