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14 articles
(2022年8月29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会仙湿地公园包括以临桂区会仙镇睦洞湖为中心的湖泊沼泽湿地,具体范围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会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会仙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制度。
临桂区会仙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做好会仙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仙湿地公园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载客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二)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或者垃圾;
(七)损坏树木、绿地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八)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垂钓、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在会仙湿地公园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载客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在会仙湿地公园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进行,并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使用拦网进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每座新建坟墓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座改建、扩建坟墓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垂钓、野炊、露营等活动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